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宪法。各国宪法的理念不尽相同,形式不尽相同,效果也不尽相同。有很多宪法,内容与形式都相差无几,但是它们产生的实际效果则有天壤之别:有的是各方严格遵守的铁律,有的却不过是一纸空文。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,但是宪法理念是否为社会各方所接受、所维护则是根本的原因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宪法必须被信仰。
但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略有不同。普通法律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,因此很容易被普通公民所认识。普通法律经过多次适用之后,就容易产生信仰。但是宪法一般来说不直接应用于司法程序,因此普通公民对它的感受度就比较弱,不容易形成信仰。
为了解决这个问题,我国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宪法信仰。一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宪法的解释、监督宪法的实施。二是在具体案件中,如果条件允许,也可以援引宪法判决。三是由社会各方面加强对宪法的宣传和教育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1954年制定以来,在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上保持了稳定,是世界上稳定性和变动性处理得最好的宪法之一;在宪法的指引下,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大幅度的提升,取得了伟大的成就。我们讲四个自信,内在地就包含了对于宪法的自信。
习近平总书记曾说,“当今世界,要说哪个政党、哪个国家、哪个民族能够自信的话,那中国共产党、中华人民共和国、中华民族是最有理由自信的。”我们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同样也最有理由自信、最有理由强烈信仰。